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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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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di)一(yi)編(bian) 總(zong)則

  第一章 指(zhi)導思(si)想、原則和(he)適用(yong)範圍

  第一條 為(wei)了維(wei)護(hu)黨(dang)章和其他黨內(nei)法規,嚴肅黨的紀(ji)律,純潔(jie)黨的組(zu)織(zhi),保障黨員(yuan)民(min)主權(quan)利,教(jiao)育黨員遵(zun)紀守(shou)法,維護黨的團(tuan)結(jie)統一,保證黨的路(lu)線(xian)、方針、政(zheng)策、決議和國家(jia)法(fa)律法規的貫(guan)徹執(zhi)行,根(gen)據《中國共(gong)產黨章程(cheng)》,製(zhi)定本(ben)條(tiao)例(li)。

  第二條 黨的(de)紀律建設必(bi)須堅(jian)持以馬(ma)克思列(lie)寧(ning)主義、毛(mao)澤(ze)東(dong)思想、鄧(deng)小(xiao)平理(li)論(lun)、三(san)個代表重要思想、科(ke)學發展觀(guan)、習(xi)近(jin)平(ping)新時代中國(guo)特色社(she)會主義思想(xiang)為指導(dao),堅持和加強黨的全(quan)麵(mian)領導,堅決(jue)維護習近平總書(shu)記黨中央的核(he)心(xin)、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zhong)央(yang)權威(wei)和集(ji)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jian)設總要求和全麵從嚴治黨戰(zhan)略(lve)部(bu)署,全麵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三條 黨章(zhang)是(shi)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guan)黨治(zhi)黨的總規矩(ju)。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i)則(ze)。黨組織和黨員必須(xu)牢(lao)固樹(shu)立政治意識(shi)、大(da)局(ju)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yi)識,自覺(jue)遵守黨章,嚴(yan)格(ge)執行(xing)和維護黨的紀律(lv),自覺接受(shou)黨的紀律約(yue)束(shu),模(mo)範(fan)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fen)工(gong)作(zuo)應(ying)當堅持(chi)以下原(yuan)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加強(qiang)對黨的各(ge)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yu)、管理和監督(du),把(ba)紀律挺在前麵,注(zhu)重(zhong)抓早抓(zhua)小、防微(wei)杜漸。

  (二)黨紀麵前(qian)一律平等。對違犯(fan)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zheng)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xu)有任何不(bu)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shi)求(qiu)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wei)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qi)他(ta)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zhun)繩,準確(que)認定違紀性質,區(qu)別(bie)不同(tong)情(qing)況,恰(qia)當(dang)予以(yi)處(chu)理。

  (四(si))民主(zhu)集中製。實(shi)施黨紀處分,應當按(an)照規定(ding)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yun)許任何個(ge)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shang)級黨組織對(dui)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ji)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bi)後、治病(bing)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cheng)戒(jie)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xiang)濟(ji)。

  第五條 運(yun)用監(jian)督執紀四種(zhong)形態(tai),經常開(kai)展(zhan)批(pi)評和自(zi)我(wo)批評、約談(tan)函(han)詢(xun),讓(rang)紅(hong)紅臉(lian)、出出汗(han)成(cheng)為常(chang)態;黨紀輕(qing)處分、組織調整(zheng)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diao)整的成為少數(shu);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an)審查的成為極(ji)少(shao)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er)章 違紀與(yu)紀律處分

  第七(qi)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fan)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hui)主義(yi)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ren)民利(li)益的行為,依照(zhao)規定應當給予(yu)紀律處理或(huo)者處分的,都(dou)必須受到追究(jiu)。

  重點(dian)查處黨的十(shi)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shou),問題線索(suo)反映集中、群(qun)眾(zhong)反映(ying)強烈(lie),政治問(wen)題(ti)和經(jing)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jing)神(shen)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jing)告(gao);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xiao)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cha)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ze)令(ling)其作出(chu)檢查(cha)或者進行通(tong)報(bao)批評(ping)。對於(yu)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shen)又(you)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ming)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jie)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nian)內、受到(dao)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de)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xiang)黨外組織推薦擔任(ren)高於其原任職(zhi)務的黨外(wai)職務。

  第十一條 撤(che)銷黨內職務(wu)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ju)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dan)任兩(liang)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shi),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hai)是一個或者(zhe)幾(ji)個職務。如(ru)果(guo)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cong)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shi)依(yi)次(ci)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yi)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mei)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jian)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留(liu)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liu)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hou)仍不符(fu)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yan)長(zhang)一年留黨察看期(qi)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chao)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bei)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jian),確有(you)悔改(gai)表(biao)現的,期滿後恢(hui)複(fu)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a)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ran)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tui)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wu)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ye)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ru)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zhong)止(zhi)其代表資(zi)格。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ji)構(gou)成員,除(chu)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han)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於受到解散(san)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he)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deng)記(ji),並參加新的組織過(guo)黨的生活(huo);不符合(he)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jin)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wu)轉(zhuan)變的,予以勸(quan)退或者除名(ming);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jian)輕處分:

  (一)主動交(jiao)代(dai)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li)案審查過程中,能夠(gou)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shu)實的;

  (四)主動挽(wan)回(hui)損失、消除不良影(ying)響(xiang)或者有效(xiao)阻止危(wei)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dong)上交違紀所(suo)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ba)條 根據案件的特(te)殊(shu)情況,由中央紀委(wei)決定或者經省(sheng)(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bing)呈(cheng)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dan)是具(ju)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zhi)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ke)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jian)查、誡勉(mian)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麵結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suo)使(shi)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tui)賠(pei)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yin)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ling)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fu)度以內,給予較(jiao)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du)以外,減輕一檔(dang)給予處分。

  加(jia)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ji)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shi)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gao)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kuan)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yao)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ban)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gu)意違紀的,對為首(shou)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qi)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e)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zhui)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ling)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shi)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zui)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shen)查中發現(xian)黨員有貪(tan)汙(wu)賄賂、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yi)輸送(song)、徇私舞(wu)弊(bi)、浪(lang)費國家資財等(deng)違反法律涉(she)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xing)法規定的行為,雖(sui)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hai)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shi)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jiu)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xian)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guan)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dai)捕(bu)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xuan)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yuan)依法作出不起訴(su)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pan)決並免予刑事處罰(fa)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dan)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fu)加剝(bo)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tu)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ju)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qing)再(zai)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ju)司(si)法機關的生(sheng)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xing)質和情節(jie),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gong)職人員的由(you)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zhi)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qi)事業單位(wei)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麵認(ren)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bian)原生效判決、裁(cai)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cai)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yu)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bei)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luo)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kuang)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xiang)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yue)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liu)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wang),或者在死(si)亡之後發現其曾(ceng)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麵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jie)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wei)內,不履(lv)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ji)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gan)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sun)失或者後果負(fu)直(zhi)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cheng)領導責任者,包(bao)括(kuo)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xian)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chu)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wo)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計(ji)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xi)而造成財(cai)產損失的實際(ji)價(jia)值。

  第四十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huo)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shou)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xue)曆(li)、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cheng)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jiu)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ceng)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xuan)布(bu),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ban)子(zi)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cai)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yu)等相應變更(geng)手續;涉及(ji)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bao)持一致(zhi)且有實際言(yan)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wang)絡、廣(guang)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chan)階(jie)級自由化(hua)立場、反對四項基(ji)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ge)開放決策的文(wen)章、演說(shuo)、宣言、聲(sheng)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kan)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yan)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luo)、廣播、電視、報刊、傳(chuan)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tan)、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shi),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bei)四項基本原則,違背(bei)、歪(wai)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wang)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huai)黨的集中統(tong)一的;

  (三)醜(chou)化黨和國家形象(xiang),或者詆(di)毀(hui)、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ying)雄(xiong)模範,或者歪曲(qu)黨的曆史(shi)、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gong)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製作、販賣(mai)、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rong)之一的書刊、音(yin)像製品(pin)、電子讀(du)物(wu)、網絡音視頻(pin)資料(liao)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si)自攜(xie)帶(dai)、寄(ji)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dian)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mi)密(mi)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lie)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can)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gao)團團夥(huo)夥、結黨營(ying)私、拉(la)幫結派、培植(zhi)個人勢力(li)等非(fei)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zao)聲勢(shi)等活動撈(lao)取(qu)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di)區、本部門(men)、本單位政治生態惡(e)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shan)頭(tou)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shen)至(zhi)背著(zhu)黨中央另搞一套(tao)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zhe)扣(kou)、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liang)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zhong)誠(cheng)不老(lao)實,表裏(li)不一,陽(yang)奉(feng)陰(yin)違,欺上瞞下,搞兩麵派,做(zuo)兩麵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po)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lie),匿(ni)名誣(wu)告,有意陷(xian)害或者製造其他謠(yao)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擅(shan)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zhang)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shi)、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幹擾(rao)巡(xun)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kang)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chuan)供或者偽(wei)造、銷毀、轉移(yi)、隱(yin)匿證(zheng)據的;

  (二)阻(zu)止他人揭(jie)發檢舉、提(ti)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bi)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jia)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zhen)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jiang)座(zuo)、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ce),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gu)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xin)息(xi)、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hui)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wei)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組織、參加旨(zhi)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製度或者敵(di)視政府(fu)等組織的,對策劃(hua)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組織、參加會道(dao)門或者邪(xie)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條 從事、參與挑(tiao)撥(bo)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duan)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guo)挾(xie)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zong)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zu)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對信仰(yang)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bang)助(zhu)教育仍(reng)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mi)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shi),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zhen)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zhu)華(hua)使(領)館(guan)申(shen)請政治避(bi)難(nan),或者違紀後逃往(wang)國(境)外、外國駐(zhu)華(hua)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shu)行為提供方便(bian)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cuo)誤(wu)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di)製、不鬥(dou)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qi),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you)良傳統和工作慣(guan)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mu)安排(pai)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條 下級黨組織拒(ju)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liu)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ji)狀(zhuang)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man)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hua)、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tian)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shang)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ce)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piao)、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song)恿(yong)、誘(you)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hui)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條 在幹部選拔(ba)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chi)異(yi)己、封(feng)官許願(yuan)、說情幹預、跑(pao)官要官、突(tu)擊(ji)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lu)用、考(kao)核、職務晉升(sheng)、職稱評定和征(zheng)兵、安(an)置(zhi)複轉軍(jun)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nong)虛(xu)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yu)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po)、威脅、欺騙(pian)、拉攏等手段(duan),妨(fang)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nao)、壓製,或者將(jiang)批評、檢舉、控(kong)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lu)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bian)護、作證等進行壓(ya)製,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製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da)擊報複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cai)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xu)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yong)久居(ju)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gang)澳(ao)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li)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係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man)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zou)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qing)正廉(lian)潔,反對任何(he)濫用職權、謀(mou)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ou)、子女及其配(pei)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相互(hu)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bian)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yi)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而(er)獲取薪酬(chou)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xian)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zhi)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jin)、消費(fei)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li)尚往來(lai)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zeng)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ka)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rong)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qian)款、住(zhu)房、車(che)輛(liang)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cao)辦婚(hun)喪喜(xi)慶(qing)事宜(yi),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neng)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yan)請或者旅遊(you)、健身、娛(yu)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jian)身卡、會所和俱(ju)樂部會員卡、高爾(er)夫(fu)球(qiu)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shang)辦企業(ye)的;

  (二)擁(yong)有非上市(shi)公司(企業)的股份(fen)或者證券的;

  (三)買(mai)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quan)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gu)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zeng)發、兼(jian)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tuo)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jiang)金、津(jin)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yuan)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gou)、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tou)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cun)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jie)機構的聘(pin)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xia)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dong)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nv)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gai)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du)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qu)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ci)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ban)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yi)療(liao)、警衛等方麵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bai)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fang)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qin)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zhan)公私財物,或者無償(chang)、象征性地支(zhi)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lao)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gui)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jie)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le)、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ling)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xin)酬或者濫發津貼(tie)、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xun)、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lv)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pei)訓、研(yan)討(tao)、招(zhao)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jing))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公務接待(dai)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he),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huan)、裝(zhuang)飾(shi)、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jin)止召(zhao)開會議的風(feng)景(jing)名勝(sheng)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lei)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bi)達標(biao)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zhang)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xing)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lou)堂(tang)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zu)、占用客(ke)房或者其他場(chang)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chou)勞、攤派(pai)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jiao)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ke)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fu)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chi)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fu)貧領域(yu)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zao)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zhang)、政策扶持、扶貧脫(tuo)貧(pin)、救災(zai)救(jiu)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hou)友(you)、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qi)壓群眾,或者縱(zong)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hei)惡勢力充當保護傘(san)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qie)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yong)懶無為、效率(lv)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xiao)極應付(fu)、推諉(wei)扯皮(pi),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jian)單粗(cu)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luan)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盲(mang)目舉債(zhai)、鋪(pu)攤(tan)子、上項目,搞勞民傷(shang)財的形象工程政績(ji)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ming)財產受到嚴重威脅(xie)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cun)(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shu)於管理,貫徹(che)執行、檢查督促(cu)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chuang)新、協(xie)調、綠(lv)色、開放、共享(xiang)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shu)隻(zhi)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re)衷(zhong)於搞輿(yu)論造勢、浮(fu)在表麵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zhu)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liao)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ri)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pan)逃(tao)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hui)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cha)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she)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kuang)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製、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dai)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fen)的;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lin)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ting)案情、打招呼(hu)、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li)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泄(xie)露、擴(kuo)散或者打探(tan)、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考試(shi)、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tu)改考卷(juan)、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臨(lin)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chu)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zun)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she)靡(mi)、貪圖享樂、追求低(di)級趣(qu)味(wei),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ang)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shi)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mei)德(de)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wu)裝警察部隊(dui)的實際情況,製定補(bu)充(chong)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shi)。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yi)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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